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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信托规划

在美国只要提到信托,人们想到的都是生前信托(Living Trust),主要是指对个人财产在生前身后的管理与分配做出明确的安排,以防万一,既有避税的作用,也避免了走法庭程序的耗时耗财。中、西方一个文化差异就在于,西方人不忌讳谈论死亡,而中国人则总觉得谈死亡是件不吉利的事,所以长辈自己不愿谈,孩子也不愿过问。其实立”遗嘱”(Wills)和设立”生前信托”(Living Trust)与我们买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是一样的,它的核心是居安思危,未雨绸缪。既不应该有忌讳,又是人生规划必须要做的事,所以一定要重视。 

许多人对于遗嘱与生前信托并不了解,也不知道如果没有设立遗嘱或是信托会有什么好处? 

 在加州,假如遇到不幸时,如果没有生前信托,财产的分配可能会面临到极为繁琐的法庭遗产认证程序(probate)以及庞大的费用,各类有关费用甚至有可能超过总遗产的三分之一以上,而且也无法享受遗产税免税额。另外,财产分配处置程序漫长,财产将被冻结平均一年至两年左右。如果又面临到遗产纷争,与遗产有关数额及其他资料皆成为公共记录,可能招引外界干扰;倘若没有合法继承人,所有遗产就会被强迫充公。除了房产和财产将被法院冻结等待法院分配和判决外,未成年的孩子将被送到政府设立的寄养中心或家庭寄养,成为寄养孩童(Foster Kids),如果国内亲人想接走孩子,也需要等待漫长的法院判决,很有可能在1到3年内亲人都无法接走孩子。 

有人认为设立遗嘱即可,不需要设立生前信托。但是好处是遗嘱设立容易,费用不高,而且可以指定继承人;但缺点是假如遗产总值超出15万美金($150,000),仍然必须经由法庭遗产认证的手续,认证法庭、遗产管理人、遗产托管人、律师、会计师、财产评估师、国税局、遗产执行人、孩子监护人均会涉入。认证程序费用昂贵,平均100万美元的遗产,法院就要收约5%的费用,遗产执行人收2%,在加上其他参与的人士,总花销一般在10%左右的总遗产额。这笔费用付清之后才轮到遗产的分配给自己的亲人。除外,认证程序是依法律而办,家族无控制遗产能力,也难以享受到遗产税抵减免除额(TAX EXEMPTION)。 

 

有人在遗嘱内加设遗嘱信托(TESTAMENTARY TRUST)。但是这种方法,虽然遗嘱信托在逝者过世后可按照其意愿进行遗产的分配,还是会先需要经过遗嘱认证之程序,花费,及时间等。 

根据加州法律,若未设立生前信托,聘请遗产律师或个人代表向遗产法庭申请遗产认证时,是依照房产毛价值(Gross Value)而非净值计算服务费用。也就是即使房子有70万元贷款,但市值100万元,仍以100万元计算律师费。而法律允许第一个10万元用4%计算费用,第二个10万元用3%计算,接下来的80万元用2%计算,再来的900万元用1%计算,但有些律师可用更高百分比收费。 

在旧金山湾区,一栋房子至少50万元,被认为若未设立生前信托,一旦夫妻同时出事,遗产法庭认证程序的律师费至少是1万3000元,费用远比设立生前信托费用高很多。 

所以,其实只要财产在15万美元以上的人,都最好有一个“生前信托”。办妥一个生前信托可以减少身后的遗产认证及律师费用。一个顶级遗产律师办理一个生前信托,最高费用通常都不会超过一万美元,比较起如果进行遗产认证的费用而言,还是更合算的。 

生前信托(LIVING TRUST),最大的优点就是可以完全避免法庭认证之手续、昂贵花费及防止遗产长期冻结之不便,可迅速分配遗产。而且生前信托具有有隐密性,遗产资料不会像遗嘱一样成为公共记录,设立人可以充分利用减免税额之利,只缴纳最低的联邦税和州税,并可有最大幅度的控制支配能力,即使在设立人失去法定生理及意志判断能力时,也不须经由认证法庭指派资产护理者(CONSERVATOR)的介入,即可支配其遗产。 
除此之外,生前信托具伸缩性,设立人在生前可依需要随时修改,设立附属信托(SUBTRUST),及持久授权书(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指定某亲人在自己不能管理事务时代为处理。也可以废止旧信托,重新设立新信托,并在全美各州皆享有法定效力,不易受第三人挑战争辩。 
至于生前信托的坏处,即是设立时须经过谨慎考虑所有个人家族财务计划、税法及心理期望等,而且资产移转入信托的手续比较复杂,所以设立费用也比较高。 
 

以下简单说明法律上的要求: 

(A) 当事人: 牵涉生前信托契约关系共有三种人,即信托人(SETTLOR, TRUSTOR 或 GRANTOR),受托人(TRUSTEE),和受益人(BENEFICIARY)。信托人负责将财产权转到信托内(TRUST),转换财产的法定头衔(LEGAL TITLE),并指定财产由受托人来管理,并依照信托契约的规定将孳息(INCOME)和本金(PRINCIPLE)交给指定的受益人。一般而言,生前信托的信托人与受托人是自己,在生前有自己支配财产的管理及使用。 
 
(B)类别:生前信托分成可撤销(REVOCABLE)及不可撤销(IRREVOCABLE)两大类。 

可撤销信托 (Revocable Trust)包括 

   - Survivor’s Trust 

   - AB Trust(只适于夫妻共设信托用) 

   - ABC Trust(只适于夫妻共设信托用)  

不可撤销信托 (Irrevocable Trust)包括 

   - 人寿保险信托 (Life Insurance Trust) 

   - 慈善信托 (Charitable Remainder Trust) 

   - 特殊需要信托 (Special Needs Trust) 

(C)文件:可撤销信托的规划通常包括下列文件 
1.可撤销的生前信托(REVOCABLE LIVING TRUST) 
2.生前信托证明书(CERTIFICATION OF TRUST) 
3.倒入遗嘱(POUR-OVER WILL) 
4.信托资产(TRUST ASSETS) 
5.持久授权书(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授权管理财务(FINACE),个人需要(PERSONAL MATTER)及健康指示(HEATH CARE DIRECTIVE) 
 
以A-B-C Trust为例,在设立A-B-C信托时,夫妻通常可当信托共同受托人(CO-TRUSTEE),当其中一人过世后,原来的信托分成两个信托,一个是存活配偶(SURVIVING SPOUSE)的信托(SURVIVOR’S TRUST),即A信托(TRUST A),另一个是去逝配偶(DECEASED SPOUSE)的免税信托(CREDIT-SHELTER TRUST, EXEMPTION TRUST, 或BYPASS TRUST)此即B信托。 

A信托包括存活配偶的一半共同财产(COMMUNITY PROPERTY)及个别财产(SEPARATE PROPERTY),此个别财产是配偶在婚前拥有的资产,一生中所收到的个人礼物,及配偶个人来自其继承的遗产。存活配偶可依个人意愿来处置此A信托内的财产。 

B信托内则包括去逝配偶的财产(也是一半的共同财产及其所有的个别财产)。依去逝那年的遗产总值,如果财产价值不超过遗产免税额,则可全纳入B信托。如果超出免税额,则可替存活配偶另设立一个C信托。 

C信托又称婚姻信托(MARITAL TRUST),因为虽然去逝配偶可指定其财产继承人,但存活配偶仍然享用其利益。此C信托通常使用Q-TIP信托(QUALIFIED TERMINABLE INTEREST PROPERTY TRUST)。 

存活配偶可以享用B信托及C信托的孳息及使用权,可以在确知标准之内使用本金在教育,医疗,基本生活费上(ASCERTAINABLE STANDARD),也可以在每年领取$5,000或5%的本金(取较大者)作其它之用。等到存活配偶过逝后,C信托所剩的财产,就会并入存活配偶的遗产内,以充分利用存活配偶的免税额,之后便给予去逝配偶指定的受益人。 
由于每个人或家庭有不同的情况与需求,信托的设立也不会相同。生前信托在设立时虽然要花费较多的精神及金钱,却是遗产规划中不可或缺的策略。已经设有信托的人也须每2~3年根据新颁授的法律条款,家庭,经济的变化,及个人的期望作适当修改。在受益人的更新方面,信托一经设立,一旦发生了丧偶、离婚、再婚、生子等人生重大变故后,一定要及时修改,以防自己的意愿与原来的遗嘱不符,留下后患。 

继任受托人(Successor Trustee):  

除了夫妻相互指定之外,许多人指定其子女作为联合受托人(Co-trustee)或特定顺位继承。这是个不错的选择,尤其是所推荐的受托人有会计或税务方面的经验。若无子女或不想让子女出任受托人,可选择亲友或信托公司/银行作为受托人。然而,所推荐的受托人必须负责且愿意在信托的管理监督上花时间。所推荐的受托人未必要具备丰富的信托、法律或会计知识,但须愿意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来执行信托的管理。要注意的是,不能指定未成年子女作为继任受托人,继任受托人须年满18岁。 

孩子临时监护人(Guardian): 

在设立生前信托时,最好选定一个在美国国内,并且有美国永久居民或公民身份的“临时监护人”。这样当不幸发生,但海外亲人还无法到达美国的时候,年幼的孩子可以由信得过的临时监护人暂为保护,确保海外的监护人能接到孩子。 

当父母同时发生不幸时,很多人认为,只要生前信托里指定了孩子的监护人和临时监护人就万无一失了,孩子就不会被送去Foster center。其实,即使指定了美国国内的监护人,如果监护人不能在第一时间接到孩子,孩子还是会被先送去寄养家庭的。因为当父母发生了不幸但孩子幸存时,警察或周围的人并不会知道孩子的监护人,美国的警察或学校是不会临时看孩子并且找到他的监护人的,如果在几个小时内联系不到监护人,就会把孩子直接送去寄养中心寄养,之后监护人需要联系政府相关单位先找到孩子,再拿到政府的认证和审批才能接走孩子,一般会拖上几个月,这个期间孩子将不得不留在寄养中心。 

所以,除了选定好监护人及临时监护人,还需要做的是确保在可能发生意外的情况下,周围的陌生人可以知道你孩子的监护人是谁,监护人可以第一时间被联系到并接走孩子。  

A.意外1 - 父母在外发生不幸,孩子在幼儿园或学校:孩子的幼儿园或学校会联系你的紧急联系人(Emergency Contacts)接走孩子。请尽量给学校提供多个Emergency Contact, 以防监护人没有接到电话或不在本地,也有其他可信任的人能接走孩子。另外你所有的Emergency Contacts 都应该知道你孩子法定的监护人是谁和他的联系方式。 

B.意外2 - 在公路上发生车祸,孩子生还:驾照是确认身份的重要凭证。请在驾照背面贴上一个Emergency Contact List,并写清孩子的信息和监护人的信息。 

C.意外3 - 家里发生火灾或地震,孩子生还:请把孩子监护人的信息留给邻居,并教会孩子如果自己从家里跑出来要去哪个邻居家。 

 如此则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监护人或临时监护人能第一时间接到并保护孩子,避免孩子被送去寄养中心。而且如果永久监护人从国内来美,也可以最快地从临时监护人手中拿到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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