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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


EB-1C类移民   

此类申请,主要适用于在美国和中国都有商业机构的跨国公司工作的行政主管、高级管理人员。在EB-1C 的移民申请过程中,中国的美国子公司或分公司(即美国雇主)是EB-1C绿卡申请的申请人,为其在中国的母公司或总公司的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受益人)提出移民申请。  

EB1C绿卡申请的基本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 

A.对于作为EB1C绿卡的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美国雇主)的要求: 

  • 雇主必须是该跨国公司的美国子公司或分公司: 

在EB-1C绿卡的申请中,作为申请人的美国公司必须至少拥有两个机构或公司,一个是在美国境内的机构或公司,一个是美国境外的机构或公司,而且美国境内的公司和境外的公司之间必须符合移民法规定的合格的公司关系 (Qualifying Relationship)。这样的关系包括:如母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及关系企业。  

  • 两个机构或公司都必须在美国境内外正常运营:  

在美国境内的机构和境外机构都必须有实际的业务运营,提供经常,连续,系统性的商品和服务。跨国公司经营需要切实的(Viable),有经营效益的,不要求一定涉及国际贸易。仅仅是在美国境内或境外设有办公室或聘请代理人并不能满足这一个要求。  

  • 雇主必须在美国已经存在至少一年:  

B.对于作为EB-1C移民申请的该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的要求  

EB-1C所说的高管职位,是要有实际管理职能的。光是企业法人,公司老板或股东,但没有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的人是不符合规定的。高管包括了高级执行官(executive officer)或高级经理(managerial officer)。 

作为EB-1C受益人的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 该受益人必须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如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在美国境内为跨国公司工作的时间,和为跨国公司来美国进行的短期商务旅行时间,不会中断一年工作的连续性。 

  • 该受益人在美国境内跨国公司必须担任高级经理或者行政主管职位; 

C.职责要求 

  • 高级经理管理性职责(Managerial Capacity)主要包括: 

  1. 管理公司内部某些组织,部门,公司的功能或公司的组成部分; 

  2. 监督和掌管的其他监督部门,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公司内部的一项必要功能; 

  3. 对其管理和监督的员工有人事任免权力,罢免和解雇的权力,或者有人事建议权(对于其直接监督的员工),或者管理组织内部的一个核心部门; 

  4. 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有能够自由裁量的权力。 

  • 行政主管决策性职责(Executive Capacity)主要包括: 
  1. 指导公司内部的管理,指导公司某个主要部门或功能的管理工作;  

  2. 制定公司或主要部门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规划;  

  3. 在公司决策方面拥有自主裁决权; 

  4. 只接受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或者上一级决策人员的一般的监督或指导。 

 

EB-5投资移民  

美国每年约有10,000个签证名额分配给合格的外国投资移民申请人,其中有3,000个签证名额预留给投资到目标就业区(Targeted Employment Area,又称 TEA)创立新企业的投资移民者,另外3,000个签证名额预留给投资到地区中心(Regional Centers,又称RC)的投资移民者。 由于EB5的名额被越来越多的中国大陆人士使用,EB5已经由于名额供不应求而出现排期。 

美国的EB5投资移民,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 投资对象与方式  

EB-5投资签证规定申请人投资的经营实体必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所以不包括非盈利机构。 

对于投资方式,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投资方式来申请绿卡。 

A. 成立一个新的商业企业(New Business Enterprise)。 

   这种投资方式,申请人可以: 

  • 在美国任何地域创立和经营管理一个新的企业、或收购一个原已存在的企业并在实质性上重建或重组此企业; 

  • 投资一个存在的企业并使其净值或员工数增长40%。 

  B.收购一个困难企业(Troubled Enterprise)。 

申请人可以通过收购并经营管理一个困难企业来申请EB5移民签证。困难企业是指存在了两年以上,并且在申请人提出投资移民申请之前一年到两年内企业净资产(net worth loss)亏损超过20%。对于收购困难企业的申请人,美国移民局并不要求增加10个就业岗位,而只是要求在至少两年内保持现有的工作人数或投资时的雇佣状态(必须在10人以上),但作为收购已经存在的企业的特殊情况,依然要求净值上升40%。  

C.区域中心计划(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 

投资者也可以把钱投资在移民局核准的“区域中心”内的某项目,而成为该个项目的合伙人或股东。美国移民局将每年3000个签证分配给投资“区域中心”的EB-5申请人。“区域中心”相对其他投资方式独具特色,不要求投资者直接参与日常公司管理。而且除了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外,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也符合移民局对于“创造10个就业机会”的要求等等。目前,大部分的EB-5 申请人都选择了这种投资方式。  

  • 最低投资金额限制  

一般而言,美国移民局要求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美元。但是如果投资在美国偏远或高失业率地区,即被投资的地点是处在 “目标就业区域”(Targeted Employment Area),即人口低于2万的农村地区或者失业率高于美国平均失业率50%的高失业率地区,投资金额限制则可下调到50万美元。因此,绝大部分的“区域中心”的投资门槛都是50万美元。 

  • 创造就业岗位  

除了投资资金外,另一个核心的要求是创造就业机会。法律规定是,在移民申请被批准后的两年内,对于创立新企业的投资人,投资的新企业必须直接雇佣10个全职以上的美国员工; 对于参加区域中心计划的投资人,需要证明区域中心正在按照其被批准的商业计划运营; 对于收购困难企业的投资人,需要至少保持投资时的雇用员工人数(但不得少于10人)。